公告

移民律師 & 會計師事務所 網址: www.mylawllc.com E-mail: attorney@mylawllc.com 電話: 1-(630) 903-9625

2009/05/27

Is Now a Good Time to Buy a Home in the U.S.?

Is Now a Good Time to Buy a Home in the U.S.?

There has been news about declining home values almost daily for the last few years. If you are a homeowner, you are likely “under water”, meaning your home is worth less than your mortgage balance. If you are a prospective homebuyer, with the decline in home values, there are some real bargains if you look around. http://finance.yahoo.com/real-estate/article/107100/What-Will-400,000-Buy-Today

The article shows what $400,000 can buy in different cities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400,000 is about $13 million Taiwan dollars. With a 10% down payment, monthly mortgage payments would be about $2,000, excluding taxes, insurance, points and fees. 

In addition, first time home buyers may qualify for up to $8,000 first time homebuyers’ credit. This is a refundable credit meaning even if you do not owe any tax, you could get up to $8,000. There are other requirements such as income and living in the home at least 3 years. 

So is now the right time to buy? I think if you find a home you plan to live in for the next 5-10 years and you can stomach a 5 -10% drop in value, then go for it. If you are the kind of person that reads the news daily and will cry themselves to sleep thinking about the declining home values, then you should keep renting. 

This Wall Street Journal article examines whether a home is a good investment. The answer is no. 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124336746233955539.html


My Law, LLC                                 
Immigration & Tax Law Firm
Phone: (630) 903-9625
1230 E. Diehl Rd. Suite 106
Naperville, IL 60563













(作者為美國律師及會計師,執業範圍包括美國移民、美國稅法等。版權為 My Law, LLC 所有,網址: http://www.mylawllc.com/ , 禁止未經同意而擅自更改或轉載)



Disclaimer:

The information you obtain at this site is not, nor is it intended to be, legal advice. This websit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and is not intended to provide solutions to individual problems. Absolutely no Attorney- Client relationship is created by use of this website. You should consult an attorney for advice regarding your individual situation which includes all of the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of your specific case..





























2009/05/15

逾期居留 ( Overstay )

持非移民簽証,例如: 學生簽証 ( F1 )、觀光簽証 ( B2 ) , 入美時都必需填寫小白卡 ( I-94 ), 至於持 B2 簽証的人,在小白卡上會被註記何時這個 Visa 會到期 ( Expire).

所以當你在美待超過小白卡上允許的時間時,你就是逾期居留了 (Overstay),除非你有適時申請延長或改變身份 ( Extensions of Stay or Change of Status ).

2009/05/09

H-1B 簽証 ( Visa )

2010年度的 H1B 簽証普通配額是65,000 人,但移民局自今年41日起至最近公布的資料顯示已收到了45,000件的申請,所以有意申請的人要加快腳步.

2009/05/07

美國公民的fiancé(e)s或配偶 ( K Visa簽証)

美國公民的未婚妻()指的就是還沒結婚的 Couple , 那如何來美國呢?

K1
簽証就是給美國公民的未婚妻() fiancé(e)s 所使用,但持 K1 簽証的人必須在入美 90 天內結婚,否則 K1 簽証就失效而必需離開美國,除非可以提出不可抗拒的理由.


申請 K1 Visa 的前提如下

L1 簽証

Mitsuwa 日本超級市埸在美國有很多分店,在芝加哥 O'hare 機楊近郊的 Mituswa ( 以前叫  Yaohan ) http://www.mitsuwa.com/tenpo/cica/eindex.html,對日本人的生活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家超市可以說就是為日本人而開的. 原因是很多在日本的高階主管 ( Managers/ Exectutives ) 或特殊技術人員 ( Specialized Knowledge Staff ) 被派到這附近的分公司,他們當然也攜帶了家眷,用的就是 L1/ L1A/ L1B 簽証.

L1 Visa 是給 Intercompany Transferee, 至於家人是拿 L2 ( Spouse or Child of Intercompany Transferee).

至於什麼是特殊技術人員: 

21歲了,綠卡拿的到嗎?

21 歲在美國是非常重要的一個人生階段,你可以開始出入賭場,也可以開始買酒、喝酒
對很多美國人而言,21歲是一個開心的年齡,但在美國移民法上,卻是很多移民的夢靨!


過去當阿姨、叔叔幫甲的媽媽或爸爸申請綠卡,但就在綠卡快申請出來時,甲滿 21 歲了,所以甲就不能與媽媽、爸爸同時拿到綠卡,而要重頭來過.

但自從2002年通過了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很多人雖滿21歲,但也可以與媽媽、爸爸一起拿到綠卡. 

綠卡失效、綠卡過期_綠卡會被取消、沒收嗎?

葉律師您好:


在世界新聞網移民篇看到貴事務所,將我目前遇到的情況說明如下:

從XXXX年申請依親移民拿到綠卡後,每年或者1年半到2年間至美國報到,期間有白皮書作為延期. (我的白皮書也失效了)
請問:
有三年未入境,請問下一次入境是否得住超過半年綠卡不致被沒收?
綠卡的有效或失效若不主動放棄 ,它還持續有效期嗎?

還有 若要提出這麼久時間未駐美的理由, 可以拿大學畢業證書和成績單等給海關過目嗎? (原因就是因為大學這四年的課業吃緊,寒暑假也很難離開台灣) 
目前就是很擔心是否能再次入境?

離婚

很多藝人選擇在美國結婚,因為美國注重隱私且程序簡易,的確是一個不錯的Option. 但美國的離婚程序如何呢?這可能是當初不會考量的一個重點! 

若在美國結婚,且有一個小孩,並且雙方對離婚內容已達成協議,譬如小孩歸誰 ( Sole Custody or Primary Caretaker ), 財產分配(Property Division), 這就會是一個 Non-Contested Case,可以採用簡易離婚手續 ( Simple Default Divorce,but not a Joint Simplified Dissolution Procedure)。但他們目前最大的問題是,他們其中一人必須在美國居住一般時間,要不然美國法院對他們的離婚案件沒有管轄權 (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也就無法直接進行判決。

2009 美國報稅 (III) 小叮嚀

如果不清楚在去年初是否有拿過美國的消費券(Stimulus Payment),或不記得自己曾拿到的金額是多少,大家可以上網去查:


只要輸入你的社會安全號碼、你去年以什麼身份報稅的 (單身嗎,還是結婚的身份),及你去年報稅申請多少人為你的扣除額 Personal Exemption (有小孩嗎,有配偶嗎,當然也包括你自己).

美國今年報稅 (II) 的特別優惠事項:

今年報稅還有一件事要特別注意,那就是擁有房子的人。


很多人每年報稅都採用標準扣除額(Standard Deduction),而不是用列舉扣除額(Itemize Deduction – Schedule A). 原因是因為很多人的列舉扣除額 < 標準扣除額,所以,理所當然採用標準扣除額。

美國報稅 (I) 季節又來了之: 美國也有消費券篇

Tax Season 來了,指的是一月底至四月中這段時間。每年這個時候,老闆都要發出一張四聯的W2,上面明確說明了你在去年一整年,在這個老闆的公司賺了多少錢,並且,老闆已經幫國稅局與州政府從你的薪水代扣了多少錢。 

結婚綠卡

結婚移民首先要看是跟美國公民結婚,還是跟持有綠卡者結婚,兩者的等待時間實在大不同。 


簡單來說,與美國公民結婚,整個移民程序要比與綠卡結婚者來的快得多,因為最大的不同就在於不需要等排期.

綠卡、美國籍的區別

很多人誤以為嫁/娶了個美國人,自己馬上也就是個美國人,這真是大錯特錯的觀念,結婚要成為美國人一定要先經過綠卡的階段.

想在美國永久居住,就是要有美國國籍或美國綠卡。但擁有綠卡並不等於就是具有美國國籍. 

李慶安的美國國籍_ 雙重國籍 _ 綠卡

李慶安的雙重國籍
根據美國移民法,放棄美國國籍的方式有七種,其中一種是最近較熱門的話題 : 幫美國以外的政府工作且宣誓效忠。

如果直接閱讀此相關條例,一般人會誤以為李慶安在公職宣誓就職,就已經符合 “幫美國以外的政府工作且宣示效忠”,因而喪失美國籍,但事實並非如此。

釋用這條例的前題是,宣示效忠必須是在”自願”並且”意圖”放棄美國國籍的情形下才有效。李慶安的爭議就在於是否自願,是否有意圖。至於什麼是自願,什麼是意圖,必須要配合相關案例一起來解讀。

“自願”簡單來說,就是由一個人的 “自由意志” 所做的決定。美國政府會認為一個成年人,在沒有心神喪失的健康狀況下,他所做的任何決定就是自願的。除非,他的決定是在他人脅迫或威嚇的情形下所做出,那麼,這樣的情況下所做出的決定就是非自願。

以李慶安的例子而言,如果先不看 “意圖” 這個要件,她是個成年人,且也沒有精神耗弱,也就是說在法律的觀點下,她是一個健康的人,所以,她選擇宣誓效忠以服務台灣的公職,這樣的決定是 “自願” 的。或許,有人會認為因台灣的法律規定不能有雙重國籍,才會 “迫” 使她必須做出放棄美國籍這樣的選擇,但是,美國政府會認為,沒有人以暴力強迫她要接受公職,況且,她可以選擇的工作很多,她並不會因為放棄公職就會無法維持生計。 因此,只能說縱使她的決定是不甘願,但的確是出於自願。

所以,李慶安是否放棄美國國籍,真正爭議並不在於她是否自願,而是在於是她否有”意圖” 放棄。

“意圖”簡單來說就是指一個人的”心意”,要讀取一個人的內心是否真的想要放棄美國籍當然不容易。但,其實也不難。譬如,這個人大膽說出來或寫出來,讓大家知道她在想什麼,或者,她雖不說,但她的行為讓大家足以了解她的內心世界。

因此,根據相關案例,如果,李慶安在宣誓就職時,宣誓的內容有提到要求她放棄美國籍,不管是要求她簽或者要求她說出,並且她也照做,那麼美國政府就會認定她有放棄美國國籍的心意,也就是有 “意圖”。

又或者宣誓內容雖無要求她寫或説出來她願放棄美國籍,但她的後續 “行為” 足以讓美國政府認定她心意決已放棄美國籍。譬如,不再以美國公民的身分申報美國所得稅,也就是不再屢行公民應盡的義務。又或者,申請美國觀光簽証,並且註銷美國護照等等。

但是,如果只以一個人是否在美國報稅,來決定她是否還擁有美國籍是不公平的。因為依美國稅法,如果過去三年曾經居住在美國滿183天,那即使你不是美國人,你也是要申報所得稅。另外,如果你不是美國人,但你的配偶卻是美國人,那麼當你的配偶在申報美國所得稅時,他可以選擇是否和你一起在美國合併申報,這項選擇是指你的美國公民配偶必須寫一份彼此都有簽名的聲明給美國國稅局,表明雖然他的另一半不是美國人,但他們選擇一起合併申報。

因此,如果李慶安的先生是美國人,那麼單看他們夫妻一起在美國合併申報所得稅,是不能証明李慶安還具有美國籍的。但是,如果她的先生並未寫過上述聲明給美國國稅局,再加上李慶安在過去三年並未居住在美國183天以上,但李慶安還是在美國申報所得稅的話,那這些跡像就足以証明李慶安自已還認為她是美國人,所以她才會需要在美國申報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