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 簽證所指的跨國公司在美國以外有一定規模並且正常營運的公司.
除此之外,此外國公司需在美國設有分公司,如此即可派遣人員前往美國分公司主導高階經理級事務, 也就是赴美經營指導分公司。但若在美國沒有分公司,則可以先在美國設立分公司.
申請 L-1 跨國公司經理主管必須符合以下 幾點要求︰
1) 總公司在當地正常地運作並且有營業額
2) 被派來美的主管在來美國之前的三年裡,最少一年在該公司任職
L-1 持有人不僅可以多次入境美國,可停留的時間從第一年起,可以申請延期,最長可以延長到 7 年。另外,L-1 簽證持有人可以帶全家人到美國,孩子可以上學且付與一般美國人相同的費用,而配偶可以拿到工作證在美合法工作.
透過 L-1 簽證,只要在美的分公司正常營運1 年以上並有足夠的利澗且符合其他相關規定,則 L-1 持有人和家屬 (小孩年紀小於21 歲) 可以試著申請綠卡, 也就是可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且不受配額或排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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