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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6

十天內更新住址的規定

美國自九一一後, 對於持非移民簽証以及具備綠卡身份者,開始選擇性地執行 “更新住址” 這項法規!


根據規定,所有持暫時性簽証和綠卡的人,必須在你搬家的十天內,通知美國移民局你的新住址。而沒有遵循相關規定的人,則有可能被驅逐出境。雖然聽起來是個不太合理的法令,但美國也曾經依此法令在九一一後逮捕了一千多人,理由只是他們沒有在適當時間內更新新的住址! 或許當時的強制執行是基於國安的考量,但也表示若無按照規定在十天內通知的話,美國的確有權依照法令來執行!


至於直接上網更改住址可按以下連結:
更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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