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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7

投資移民

一月初美國移民局公布了一項EB-5投資移民法規修改提案,將投資門檻由100萬元調整至180萬元,目標就業區的投資額度由50萬元提升至135萬元,總體漲幅很大。目前該法案正在徵求公眾意見,公眾必須在2017411日前提交。儘管川普對於移民投資有進一步收緊趨勢,但EB-5投資移民對美國經濟的刺激以及美國就業的推動作用不容小覷。據了解自1992EB-5投資移民政策實施至今,已經累計為美國創造超過240萬個就業機會,投資額超過1200億元。
當前投資移民的基本要求:
第一,投資形式。投資人成立一家新的公司,或收購一家陷於困境的公司,對其進行整頓;或收購一家已存在的生意,對其加以擴增。新的商業企業可由一個人投資,也可由兩個或兩人以上的投資者聯合進行投資。
第二,投資金額。投資金額要達到100萬元。在人口少於2萬的農業地區或失業率高達全國平均失業率150%的經濟落後地區的投資金額可以降至50萬元。
第三,資金來源。外籍投資人的資金形式包括現金、設備、存貨、存款、政府公債以及證券等。同時,申請人需證明,所投入資金來自合法途徑。證明注入資金來源合法的資料包括:外國企業財務報表、公司或個人的報稅單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員工要求。必須雇用至少十名全職合法員工。美國設立投資移民項目的目的,就是為了促進經濟的發展,增加就業機會。所謂全職員工,指的是每星期工作不少於35小時的員工。不過,法律並不要求該企業在剛建立時就雇用十名員工。因此外籍投資移民申請人可以先製訂出投資計畫,清楚說明公司如何發展,如何在兩年內雇用至少十名員工。十名員工可以是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及其它持有合法工作許可的外籍人士,但不包括申請人本人或其配偶及子女。這十名員工也不能是合同制的雇員。
第五,臨時綠卡。為了防止欺詐和濫用,移民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能獲得為期兩年的臨時綠卡。在兩年期滿之時,申請人必須提出足夠的材料,才能轉換成永久綠卡。這些證明材料包括:聯邦報稅表,以證明確實創立了新的企業;經過會計審計的商業報稅表,以證明注入了足夠的資金;其他材料,如銀行存款證明、各種收據、合同書,海關報關單,提單,保險等,還有員工的薪資證明等,以證明確實雇用十名員工。 如果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符合法律的要求,將批准投資人和配偶及子女的永久居留權,即獲得正式綠卡。
第六,多人投資。如果有兩位以上的移民投資人,每位投資人都必須符合投資移民的要求, 即投資100萬元,並雇用十個全職員工,或在農業地區或失業率高的地區投資50萬美元,並雇用十個全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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