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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7

綠卡失效、綠卡過期_綠卡會被取消、沒收嗎?

葉律師您好:


在世界新聞網移民篇看到貴事務所,將我目前遇到的情況說明如下:

從XXXX年申請依親移民拿到綠卡後,每年或者1年半到2年間至美國報到,期間有白皮書作為延期. (我的白皮書也失效了)
請問:
有三年未入境,請問下一次入境是否得住超過半年綠卡不致被沒收?
綠卡的有效或失效若不主動放棄 ,它還持續有效期嗎?

還有 若要提出這麼久時間未駐美的理由, 可以拿大學畢業證書和成績單等給海關過目嗎? (原因就是因為大學這四年的課業吃緊,寒暑假也很難離開台灣) 
目前就是很擔心是否能再次入境?

回應:


上幾篇已談到綠卡與美國籍的不同,現在我們來看拿到綠卡後,該注意什麼。  


綠卡是 "有意" 待在美國永久生活、居留,英文就是 Permanent Resident, 簡稱 LPR。有意,也就是Intent,是移民法裡非常重要的一個觀念,可以看我寫李慶安那一篇. 


按理說,持有綠卡的人,是一直居住在美國,如果不在美國,也只是因為 有事外出,馬上回來” ( Innocent, Casual, and Brief ),所以,你如果不違背這個原則,持綠卡出現在海關,那 Officer是不會認為你真正有離開過美國,也就是你是一個美國居民,他們會快快讓你進來。  


但當你違背了上列原則,入境美國時,海關 Officer會認為你的 Trip 已經讓你的美國居留身份  “meaningfully interruptive”  時,你就會被視為已真正離開了美國,現在正在海關等著 Re-Admission. 而當你被以 Re-Admission 處理時, 好的結果是你被審理為Returning Resident,也就是你的 Trip 被視為一開始就已計劃 “ I’ll Be Right Back”,也就保住了你的綠卡。但要是你被審理為 Arriving Alien,也就是你的綠卡被認為不具任何美國永久居留的傾向,就會被沒收.



至於什麼時候會被認為是 Re-Admission,以移民法上的規定是你離開美國連續超過 180天,你就是在 Seeking a New Admission. 也就是你連續離開美國半年的人已經面臨了風險。至於想連續開美國一年以上的人,一定要切記申請 Re-Entry Permit,但這一定要你人在美國時提出申請 (可以一遞出申請就離美),一次可維持兩年, 可以 Renew,但同樣地,你人必須在美國。  


若你人不在美國,且已離開美國一年以上,而且沒有事先申請 Re-Entry Permit 才離美的話,或甚至有申請但已到期,這時可以到你所在地的美國大使館申請 SB-1 Visa,當然有一些要件必需符合。  
再來,回歸到一開始說的如何斷定你有永久居住在美國的意圖,很多的 Factors 會被拿來做判斷,例如 : 你不住在美國的原因、你是否有在美國申報所得稅、你是否在美國以外之處有工作、你是否在美國有家人、房子、駕照、銀行帳號、信用卡。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每年出現在美國,每次住一段時間就沒有問題,這其實是一個錯誤的觀念。因為重點是在顯示你永久居住在美國的Intent.  


至於若你拿到綠卡以後,沒有居住在美國的原因是因為在美國以外之地求學,且因課業繁重,長久無法回美,這還是回歸到你是否能顯示且能說服海關 Officer 你有意永久住在美國,所以雖然在海外念書,但你這幾年還是一直有在計劃回美。至於 Officer 會如何裁量,這就Case by Case, 只能說曾經有個案例 In Matter of Huang,當事人帶著老婆與小孩在日本念 PHD,原本的計劃是五年,但後來變成了七年,當後來持綠卡入美時,是被拒絕的。  
總而言之,海關的裁量權(Discretion)很大,所以可以的話,儘可能趕快拿到公民身份,那麼你就有權不住美國,而選擇愛住哪就住哪且仍保有美國籍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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