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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7

李慶安的美國國籍_ 雙重國籍 _ 綠卡

李慶安的雙重國籍
根據美國移民法,放棄美國國籍的方式有七種,其中一種是最近較熱門的話題 : 幫美國以外的政府工作且宣誓效忠。

如果直接閱讀此相關條例,一般人會誤以為李慶安在公職宣誓就職,就已經符合 “幫美國以外的政府工作且宣示效忠”,因而喪失美國籍,但事實並非如此。

釋用這條例的前題是,宣示效忠必須是在”自願”並且”意圖”放棄美國國籍的情形下才有效。李慶安的爭議就在於是否自願,是否有意圖。至於什麼是自願,什麼是意圖,必須要配合相關案例一起來解讀。

“自願”簡單來說,就是由一個人的 “自由意志” 所做的決定。美國政府會認為一個成年人,在沒有心神喪失的健康狀況下,他所做的任何決定就是自願的。除非,他的決定是在他人脅迫或威嚇的情形下所做出,那麼,這樣的情況下所做出的決定就是非自願。

以李慶安的例子而言,如果先不看 “意圖” 這個要件,她是個成年人,且也沒有精神耗弱,也就是說在法律的觀點下,她是一個健康的人,所以,她選擇宣誓效忠以服務台灣的公職,這樣的決定是 “自願” 的。或許,有人會認為因台灣的法律規定不能有雙重國籍,才會 “迫” 使她必須做出放棄美國籍這樣的選擇,但是,美國政府會認為,沒有人以暴力強迫她要接受公職,況且,她可以選擇的工作很多,她並不會因為放棄公職就會無法維持生計。 因此,只能說縱使她的決定是不甘願,但的確是出於自願。

所以,李慶安是否放棄美國國籍,真正爭議並不在於她是否自願,而是在於是她否有”意圖” 放棄。

“意圖”簡單來說就是指一個人的”心意”,要讀取一個人的內心是否真的想要放棄美國籍當然不容易。但,其實也不難。譬如,這個人大膽說出來或寫出來,讓大家知道她在想什麼,或者,她雖不說,但她的行為讓大家足以了解她的內心世界。

因此,根據相關案例,如果,李慶安在宣誓就職時,宣誓的內容有提到要求她放棄美國籍,不管是要求她簽或者要求她說出,並且她也照做,那麼美國政府就會認定她有放棄美國國籍的心意,也就是有 “意圖”。

又或者宣誓內容雖無要求她寫或説出來她願放棄美國籍,但她的後續 “行為” 足以讓美國政府認定她心意決已放棄美國籍。譬如,不再以美國公民的身分申報美國所得稅,也就是不再屢行公民應盡的義務。又或者,申請美國觀光簽証,並且註銷美國護照等等。

但是,如果只以一個人是否在美國報稅,來決定她是否還擁有美國籍是不公平的。因為依美國稅法,如果過去三年曾經居住在美國滿183天,那即使你不是美國人,你也是要申報所得稅。另外,如果你不是美國人,但你的配偶卻是美國人,那麼當你的配偶在申報美國所得稅時,他可以選擇是否和你一起在美國合併申報,這項選擇是指你的美國公民配偶必須寫一份彼此都有簽名的聲明給美國國稅局,表明雖然他的另一半不是美國人,但他們選擇一起合併申報。

因此,如果李慶安的先生是美國人,那麼單看他們夫妻一起在美國合併申報所得稅,是不能証明李慶安還具有美國籍的。但是,如果她的先生並未寫過上述聲明給美國國稅局,再加上李慶安在過去三年並未居住在美國183天以上,但李慶安還是在美國申報所得稅的話,那這些跡像就足以証明李慶安自已還認為她是美國人,所以她才會需要在美國申報所得稅。



再說,如果她在就職其間,曾經因美國護照到期,而再繼續申請更新,那麼,美國政府就會認為她並沒有放棄美國國籍的意願。也就是說,從她的行為已說明了一切,那就是她還想保有美國國籍,也就是她並沒有 “意圖” 放棄。

最後,我們來談一下放棄美國籍的程序,那就是,雖然放棄美國籍的生效日是從”自願”且有”意圖” 同時又 “宣誓效忠美國以外的政府” 那一天開始生效,整個程序到最後還是需要美國發出一張 “喪失美國籍証書”,才能算是完成整個手續。

總而言之,如果,李慶安在宣誓就職時,宣誓內容並沒有要求她做出書面或口頭聲明, “她為了效忠台灣政府,而就此放棄美國籍” 的話,那麼,單單只是 “宣誓效忠台灣” 的行為,美國政府會認為她還是想保有美國國籍,除非,她能有其他更強烈的舉證。其實,李慶安可以選擇明確的放棄美國國籍的方式,也就不會有爭議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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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美國律師及會計師,執業範圍包括美國移民、美國稅法等。此文章版權為 My Law, LLC 所有,網址: www.mylawllc.com , 禁止未經同意而擅自更改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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